桂林博物馆提供藏品代保管、寄存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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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非本馆的藏品在本馆藏品库房寄存,根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服务办法:
一、我馆的保管部负责馆内各业务部门需要寄存外单位或个人的藏品的代保管、寄存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 外单位或个人的藏品的代保管、寄存具体内容。
1.外单位或个人的藏品的代保管、寄存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书法绘画、陶器、瓷器、青铜器、纸质文物、饱水漆木器、古籍善本等类型藏品。
2.寄存处不收存下列物品:
枪支、弹药。
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其他物品。
3.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寄存,由本馆经办部门或拟寄存藏品的所有者作为寄存方,完整填写《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一式两份,经保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入库寄存。寄存库房和库房管理员由保管部指定,凭单由寄存方和库房管理员各执一份。
短期寄存时,由寄存方在外包装箱上加封加锁,封条由寄存方和库房管理员签名,写明签封时间,使用胶水粘贴,锁具钥匙由寄存方自行管理。库房管理员按整箱数量进行点交,不点交具体藏品,保管部及库房管理员只负责外包装箱及封条的完整,不负责箱内物品的内容、数目、完残情况和保护。
4.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寄存,本馆经办部门须与拟寄存藏品的所有者签订《保管部物品寄存协议》,对藏品的详细清单,双方权利与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报保管部的分管领导或馆长批准,长期寄存的藏品本馆原则上具有拍摄权、展览权与出版权,并以适当形式标明藏品归属。
5.寄存方应在约定期限到期时凭《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或《保管部物品寄存协议》向保管部提出提取寄存藏品。双方对寄存藏品点交并签字确认后,寄存方方可提取寄存藏品出库。点交形式为短期寄存按整箱数量点交,长期寄存按藏品详细清单点交。
如超过约定期限仍需继续寄存,由寄存方书面请示或通告保管部的分管领导或馆长,保管部及库房管理员按馆领导意见执行。
6.寄存藏品不收取任何费用。
7.代为保管工作必须做到账目清楚、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8.本服务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桂林博物馆所有。
桂林博物馆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