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场所疫情防控“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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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督促文化旅游领域相关单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文化旅游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业者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二、严格管理出入境及区外旅游活动。严格预防疫情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继续暂不恢复出入境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博)等,发布旅游安全提示,鼓励群众在区内旅游出行,原则上不到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游出行,非必要不离桂。
三、严格旅游团队的管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在组织、招徕、接待国内团队旅游业务时,加强对游客的排查、健康检测、登记等管理。严格落实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和购物场所等方面的疫情防控要求,导游要做好游客在乘车、入住、购票、游览、就餐等环节的防控提醒,引导游客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离,做好个人防护。
四、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文化旅游场所(含娱乐经营场所)要安排专门人员全面排查从业人员信息,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对来自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实行重点追踪,报当地疾控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场所每日对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监测登记,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督促其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个人要积极主动配合管理,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严格景区接待管控。继续推动景区预约常态化,实现限量、预约、错峰入园,景区接待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景区要通过科学规划游览路线,加强关键节点管理,做好游客的疏导和管控,避免景区内部因“冷热不均”而出现局部拥堵现象。特别要在健康筛查点、重要游览点、观景平台、交通接驳点、狭窄通道、购物餐饮点等容易形成游客拥堵的区域,增派人员加强巡视巡查,坚决防止人员瞬时聚集现象发生。
六、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待管控。歌舞娱乐场所接待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每个包间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 7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待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落实场所主体责任,完善防控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物资,做好清洁消毒。做到“一客一用一消”。确保场所每日有效消杀、通风换气。强化预约登记、扫码入场、体温检测等措施,引导保持社交安全距离,做好个人防护。
七、严格公共文化场所接待管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艺术馆、博物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接纳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核定人数的75%。实行预约制等措施,合理安排开放区域和开放项目,控制瞬时最大承载量。科学设置出入口,入馆人员必须扫码进馆、实名登记,并佩戴口罩和接受体温检测登记。
八、严格文化和旅游经营场所出入管理。严格健康监测,落实戴口罩、扫码、测温、登记、消杀、通风等防控措施,对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不予以进入,劝导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通过悬挂横幅、海报、电子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九、严格大型活动监管。严格审批和监管文艺演出、节庆活动,组织方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严格人流控制,划设进出通道,设置“一米线”,做好扫码登记、体温检测和应急处置准备、场地消杀等工作。督促和提醒个人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旅游场所的疫情防控指导,强化值班值守,压实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公共文化场所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大对文化和旅游经营场所的检查和巡查频次,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经营场所,责令其立即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